液货船货物处所船舶通风系统的附加要求有哪些?
来源:www.jsjcb.com发布时间:2020-05-14
公约要求:液货泵舱应采用机械通风,从通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。这些舱室的通风能力应足以极大限度降低可燃蒸气聚集的可能性。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,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确定。通风管道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。应采用抽吸式通风并使用无火星型风机。某型油船泵舱通风系统,泵舱采用的是机械通风,通风机的气体排出点为艇甲板之上的开敞处所,采用足够流量、足够面积的通风管道以满足净容积为2106.6m的泵舱的每小时换气20次的要求。该通风机采用的是无火星型风机,防爆等级EXDIIBT4,防护等级IP56,以上布置完全满足公约要求。另外公约还要求液货船泵舱的通风应与舱内的照明(不包括应急照明)进行联锁,在开启照明时即开始通风;通风系统失灵不应使照明熄灭:液货泵舱(机舱)的天窗应为钢质,不得镶有玻璃,并应能在泵舱(机舱)外部予以关闭。